香港薪俸稅 – 居所貸款利息
稅務條例第26E指出如納稅人為其住宅取得的居所貸款繳付居所貸款利息,則可容許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就該等居所貸款利息作出扣除,但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獲扣除:
-
閣下是該住宅的業主(即唯一擁有人、聯權擁有人或分權擁有人),而有關物業的業權 是以土地註冊處的註冊擁有人紀錄為準;
-
該住宅是根據《差餉條例》作個別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單位,即該住宅必須在香港境內;
-
該住宅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全部或部分用作閣下的居住地方(如住宅只是部分用作納稅人的居住地方,所獲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須作適當的扣減);
-
閣下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貸款,是用以購買該住宅的;
-
該貸款是以該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物業的按揭或押記作為還款保證的;及
-
貸款者是政府、財務機構、註冊的儲蓄互助社、領有牌照的放債人、香港房屋協會、閣下的雇主,或經稅務局局長核準為認可的組織或協會。
扣除額
由2017/18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可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5個課稅年度延長至20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則維持每年100,000元。
擁有全部業權
如果閣下是該住宅的唯一業主,可扣除額是閣下在該課稅年度實際已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但以該課稅年度的最高限額為上限。
擁有部分業權
如果閣下是該住宅的聯權所有人或分權所有人,有關的居所貸款利息須視為由各聯權所有人以人數按比例繳付,或視為由各分權所有人以所占所有權按比例繳付。
再次按揭貸款
如果就有關物業辦理再次按揭貸款,以獲得額外資金作不符合資格的用途,就不可扣除所繳付的額外貸款利息。
車位
如自用的車位與閣下的住宅位於同一發展範圍,而閣下在同一課稅年度申請扣除該住宅的居所貸款利息,則就該車位所繳付的貸款利息亦可一並扣除。
已婚人士扣除額
如果已婚人士及配偶二人均有應課薪俸稅的入息,而其中一方的入息低於準予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與基本免稅額的總和,他們可選擇合並評稅,這樣,該居所貸款利息將會從二人合計的應予評稅的入息中扣除。而如果已婚人士或配偶任何一方是有關住宅的業主,但在該課稅年度內完全沒有應課稅入息、租金收入或利潤,就可以提名配偶申請扣除其於該年度所付的居所貸款利息。有關住宅的業主(並非被提名的配偶)將被當作在該課稅年度獲準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如果業主有應課稅入息,他/她不應提名配偶申索扣除利息支出,而是選擇合並評稅或與配偶共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hli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