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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居所贷款利息

香港薪俸税 – 居所贷款利息

税务条例第26E指出如纳税人为其住宅取得的居所贷款缴付居所贷款利息,则可容许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就该等居所贷款利息作出扣除,但申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获扣除:
  • 阁下是该住宅的业主(即唯一拥有人、联权拥有人或分权拥有人),而有关物业的业权 是以土地注册处的注册拥有人纪录为准;
  • 该住宅是根据《差饷条例》作个别评估应课差饷租值的单位,即该住宅必须在香港境内;
  • 该住宅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全部或部分用作阁下的居住地方(如住宅只是部分用作纳税人的居住地方,所获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须作适当的扣减);
  • 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的有关贷款,是用以购买该住宅的;
  • 该贷款是以该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物业的按揭或押记作为还款保证的;及
  • 贷款者是政府、财务机构、注册的储蓄互助社、领有牌照的放债人、香港房屋协会、阁下的雇主,或经税务局局长核准为认可的组织或协会。

扣除额

由2017/18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可申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年期由15个课税年度延长至20个课税年度(无须为连续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则维持每年100,000元。

拥有全部业权
如果阁下是该住宅的唯一业主,可扣除额是阁下在该课税年度实际已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但以该课税年度的最高限额为上限。

拥有部分业权
如果阁下是该住宅的联权所有人或分权所有人,有关的居所贷款利息须视为由各联权所有人以人数按比例缴付,或视为由各分权所有人以所占所有权按比例缴付。

再次按揭贷款
如果就有关物业办理再次按揭贷款,以获得额外资金作不符合资格的用途,就不可扣除所缴付的额外贷款利息。

车位
如自用的车位与阁下的住宅位于同一发展范围,而阁下在同一课税年度申请扣除该住宅的居所贷款利息,则就该车位所缴付的贷款利息亦可一并扣除。

已婚人士扣除额

如果已婚人士及配偶二人均有应课薪俸税的入息,而其中一方的入息低于准予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与基本免税额的总和,他们可选择合并评税,这样,该居所贷款利息将会从二人合计的应予评税的入息中扣除。而如果已婚人士或配偶任何一方是有关住宅的业主,但在该课税年度内完全没有应课税入息、租金收入或利润,就可以提名配偶申请扣除其于该年度所付的居所贷款利息。有关住宅的业主(并非被提名的配偶)将被当作在该课税年度获准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如果业主有应课税入息,他/她不应提名配偶申索扣除利息支出,而是选择合并评税或与配偶共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hli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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