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已婚人士免稅額
如閣下的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和沒有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就香港《稅務條例》而言,「婚姻」一詞指香港法例或結婚當地的法例所承認的合法婚姻,不論是同性婚姻抑或異性婚姻。
只要閣下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屬已婚且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便已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無須按結婚前後的日數作出攤分。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如閣下的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有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除非您與配偶在該年度已選擇薪俸稅合並評稅及/或你與配偶已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否則不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如夫婦二人欲選擇合並評稅,在此情況下,二人須各自填妥個別人士報稅表,於個別人士報稅表第4.4部選擇合並評稅和在第10部同時簽署,並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另外要留意選擇合並評稅是有時間限制,須符合以下所定時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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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課稅年度或隨後一個課稅年度內提出申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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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評稅,或評稅成為最終決定的評稅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兩者以較遲的為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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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局局長根據有關情況而認為合理的更長時間(如有的話)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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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閣下或閣下配偶其中一方的入息少於個人應得免稅額,采用合並評稅會較為有利。 因為選擇合並評稅時,入息和免稅額都會被歸納一起計算,這評稅方式可能會減省稅款,但如果合並評稅不能為您們減省稅款,評稅主任會按沒有作出合並評稅申請的情況對您們進行評稅及在評稅通知書內評稅主任附註一欄通知您們選擇合並評稅對您們不利。
假如閣下與配偶分開居住,但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對方,而該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和沒有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您仍符合資格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若對方有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除非您與該名配偶在該年度已選擇薪俸稅合並評稅及/或你與該名配偶已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否則不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如閣下的配偶屬傷殘人士,除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外,還可額外享有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註意的是閣下的配偶需符合申索社會福利署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 但如閣下的配偶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稅務局可能會要求提交一份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 ,以證明閣下的配偶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津貼。
如閣下欲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9. 1部分即可。 如閣下未有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請,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稅主任提出相關修訂: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以期限較後者為準,並詳述有關的遺漏和提供有關的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jointassessmen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ind_jac.pdf
- https://www.ird.gov.hk/chs/faq/all.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