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藝術工作者申請臺灣工作簽證
考量藝術工作者之工作型態較為特殊,多屬個人接案、非受單一雇主聘僱之性質,為優化臺灣文化藝術就業環境,外國人才專法第10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可以不經雇主申請,自行向臺灣勞動部門申請許可,在臺灣從事藝術工作」,以加強吸引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目前開放可以在臺灣從事下列事項: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指於音樂(不含流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環境藝術、攝影等領域從事創作、研究、調查、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或競賽。
二、出版事業類:指於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等從事文化藝術之圖文創作、評論、版權經紀、編輯、翻譯、策展或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指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領域從事文化藝術之創作、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競賽、經紀、經營管理或技術等。
四、工藝類:從事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或複合媒材工藝等創作或教學。
外國人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以向臺灣勞動部進行工作簽證之申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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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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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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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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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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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臺灣或國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或取得臺灣或國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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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藝術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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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事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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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八年以上,並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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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國際重要新聞紙、雜誌媒體、出版社之主編或高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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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獲得文學、漫畫相關領域之重要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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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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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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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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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入圍臺灣、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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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構之中階主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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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點所定之重要獎項,應符合臺灣文化部門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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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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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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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入圍臺灣或國際認可之工藝類相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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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教於國外大專院校工藝類系(所),且為副教授(含)以上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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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藝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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