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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處理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處理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既不終止勞動合同,也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將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將面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的法律風險及後果。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的法律風險及後果通常如下:

  1.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超過1個月不滿1年,用人單位應自滿1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截止點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部分地區,如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截止點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 如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滿1年,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如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訂的,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等。)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儘早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不打算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提前書面通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及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如決定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則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免承受「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的相應法律風險及後果。(部分地區,如北京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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