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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雇主提供居所給雇員

香港薪俸稅 – 雇主提供居所給雇員

如稅務局的評稅主任接納閣下是獲雇主提供居所,居所「租值」將會包括在閣下的應予評稅的入息內,以計算應繳的薪俸稅稅款。假如評稅主任不接納的話,則會把有關福利視為額外賞賜,須全數繳納薪俸稅。
以下例子屬額外賞賜:
  • 租金津貼;
  • 雇主發還樓宇按揭供款;以及
  • 雇主補助樓宇按揭利息款項。

居所的租值是根據納稅人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不包括個人進修開支),然後按居所的類別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分比
一個住宅單位/服務式住宅
10%
占酒店,旅舍或公寓的兩間房間
8%
占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一間房間
4%

當雇主提供一住宅單位作為閣下的居所,而計算出來的「租值」較該居所的「應課差餉租值」為大的話,閣下有權選擇將「應課差餉租值」代替計算出來的「租值」,減低應繳付的薪俸稅。 如閣下要支付租金予業主或雇主,亦可從「租值」減去該筆租金。

雇主付還雇員所支付的租金

就閣下本人直接向業主租住居所而獲發還全部或部分租金的情況來說,如雇主已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則評稅主任會接納該情況為「由雇主提供居所給雇員」,將居所的「租值」,而不是將「付還租金」,計入應予評稅的入息內。

不過,如雇主沒有監管閣下如何使用「付還租金」,或尚未能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會將該筆「付還租金」當作現金津貼,全數計入閣下的應予評稅的入息內。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獲得來自香港的已收取或應收取入息,不論付款地點在那裏,均須在該課稅年度就該等入息繳納薪俸稅。

以下例子解釋雇員獲發還全部或部分租金時應予評稅的入息的計算方式:

例一
W女士的雇主每月除了支付50,000港元薪金給她外,還會每月發還W女士所支付的全部居所租金10,000港元,但必須查核租單收據方予發還。W女士的應予評稅的入息計算如下:

港元

收入

$(50,000 x 12)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x 10%)

60,000

應予評稅的入息

660,000


例二
如W女士每月只獲發還部分租金8,000港元,W女士的應予評稅的入息計算如下:

港元

收入

$(50,000 x 12)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x 10%) - $(2,000 x 12)

60,000

應予評稅的入息

660,000


在提交報稅表時,閣下無須夾附租約、租單收據、每月支付租金證據等證明文件,但必須保留這些文件,以便稅務局日後抽查時可提交查驗。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chargeable/residen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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