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合夥企業涉稅相關問題
一、 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本身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 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作為合伙人通過合夥企業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屬於間接投資,因此不能享受優惠政策,投資收益應計入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納稅環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即合夥企業按照合伙人的性質「分」,後確認所得稅的性質(交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不論合夥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 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亦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四、 合伙人出資及合伙人份額轉讓無須繳納印花稅
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合伙人份額亦不屬於企業股權,合伙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不屬於印花稅應稅項目,不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五、 合伙人份額轉讓納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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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創投企業的合伙人份額轉讓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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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企業有以下兩種納稅方式可供選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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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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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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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個人合伙人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就其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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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人合伙人取得投資收益不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此規定。由於法人合伙人投資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因此,法人合伙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分紅不屬於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能免徵企業所得稅。
七、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怎樣避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可以先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控股,然後由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夥企業中擔任普通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無須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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