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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核算的匯率規定

稅務核算的匯率規定


一、   增值稅

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二、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版)第一百二十九條

三、  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四、  土地增值稅

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五、  資源稅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六、   房產稅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第二條

七、   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八、   契稅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新的契稅法將於2021年9月1日實施,屆時此暫行條例將廢止,具體規定將以新稅法為準)

九、   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八條

十、  個人所得稅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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