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勞務派遣制度簡介
伴隨日本社會變遷,走進就業市場的老年人、家庭主婦及外國人日漸增加,這類人群多數有着特殊的就業需求,並不適用普通的僱傭形態;與此同時,由於終身僱傭制,日本企業人力成本高、高齡員工積極性低、國際競爭力偏弱。由於就業多樣化進程的發展,近年日本許多大財團企業不得不斥巨資進行大規模裁員,在不重要的崗位上大量使用非正式員工,整個社會非正式員工比例升高,人們也開始重新審視勞動關係。
本指引旨在簡要介紹日本的勞務派遣制度。根據日本的勞務派遣法及相關法律,啟源特此將日本勞務派遣的業務範圍、手續流程等歸納整理,提供予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也可以提供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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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務派遣的定義
根據日本《關於確保勞務派遣事業正規運營及保護派遣勞工等相關法》(日文為「「労働者派遣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の確保及び派遣労働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為勞務派遣法)第一章第二條,勞務派遣(日文為「労働者派遣」)指使己方僱傭的勞動者以該勞動關係為前提,接受第三方的指示並為其工作之行為,但不包括使己方僱傭的勞動者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之行為。日本針對同一勞動者的勞務派遣期通常為1年,續簽最長不可超過3年。
2020年4月1日,勞動派遣法新法實施,將「同工同酬」(日文為「同一労働同一賃金」)正式寫入該法。「同工同酬」指不論企業規模,所有企業必須履行「不論僱傭形態,對同一職務必須支付相同金額的勞動報酬」之義務。
二、 期間限制
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針對同一業務的勞務派遣期通常為1年,最長為3年,即在同一業務使用派遣勞工3年後,應僱傭正式員工等擔任該業務職員。同一業務上使用派遣勞工3年以上屬違法行為,違法的用人單位及勞務派遣機構或其相關負責人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監禁或最高100萬日元的罰款。
部分業務無勞務派遣期限制,即使用派遣勞工滿3年後仍可繼續使用(但不可繼續使用同一派遣勞工),具體業務如下:
(1) 信息處理系統的開發及維護
(2) 機械、裝置或儀器的設計或製圖
(3) 電子計算機、打字機等辦公設備的操作
(4) 翻譯、口譯、速記
(5) 秘書
(6) 文件、數據的整理匯編
(7) 市場調研
(8) 財務會計
(9) 海外貿易合同的編制
(10) 電子計算機、機動車等產品宣講
(11) 旅遊業法規定之導遊
(12) 建築物或博覽會等指引及接待
(13) 先進技術的研究開發
(14) 事業實施體制的策劃與立案
(15) 書籍雜誌的製作與編輯
(16) 商品包裝或廣告的設計
(17) 營銷工程
(18) 放映機械操作
(19) 放映節目製作
(20) 建築物的清潔
(21) 停車場管理
(22) 室內裝修設計指導
(23) 播音
(24) 電話推銷
(25) 放映節目道具的籌備
(26) 建築設備的運輸、清點、整理
此外,《勞務派遣法》及其施行令明令禁止勞務派遣的業務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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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運輸業,包括船舶貨物的裝卸、駁船運輸、貨物鑑定及測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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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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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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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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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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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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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相關業務,包括醫生、牙醫、藥劑師、護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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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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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內含「士」之職務,包括律師(日文為「弁護士」)、司法書士、不動產測繪員(日文為「土地家屋調査士」)、公證人(日文為「公認會計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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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勞務派遣關係主體
簡單來說,日本的勞務派遣關係中存在三個主體,分別為派遣勞工、勞務派遣機構及實際用人單位,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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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
派遣勞工(日文「派遣労働者」)指勞務派遣機構僱傭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的對象。派遣勞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接受實際用人單位的工作指示,於實際用人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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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機構
勞務派遣機構(日文為「派遣會社」)指取得日本厚生勞動大臣的勞務派遣事業經營許可後,經營勞務派遣事業之單位,是勞務派遣服務的提供方。勞務派遣機構僱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使勞動者以派遣勞工的身份於實際用人單位工作。勞務派遣機構負責支付派遣勞工的工資、代扣代繳派遣勞工的社會保障性基金、作為派遣勞工的代理人與實際用人單位交涉、安排派遣勞工的職業技能研修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勞務派遣機構不提供勞務中介及勞務代理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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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用人單位
實際用人單位(日文為「派遣先企業」)指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招募派遣勞工之單位,需要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派遣服務費用,是勞務派遣的委託方及實施方。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基本合同及勞務派遣個別合同,並在單位部分崗位使用派遣勞工,但派遣事前不可直接與派遣勞工聯繫。
四、 派遣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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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手續流程
派遣勞工與正式員工等區別在於勞動關係的主體雙方為派遣勞工及勞務派遣機構,因此派遣勞工的考勤報告對象、工作相關交涉對象為勞務派遣機構,勞動報酬與社會保障性基金等均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派遣勞工的派遣流程具體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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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勞務派遣機構登錄,參加面試並進行職業技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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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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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就業需求,勞務派遣機構根據需求及個人能力介紹相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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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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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心儀的工作,與勞務派遣機構商議薪資、福利待遇及派遣時間等,並參加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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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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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考通過後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並完成社會保險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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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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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合同規定日期前往實際用人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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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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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期間,向勞務派遣機構提供考勤報告,勞務派遣機構將根據考勤報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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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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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勞動合同到期,派遣勞工與實際用人單位均希望延長派遣時間,則重新與勞務派遣機構商議薪資等,續簽勞動合同;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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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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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勞動合同到期,派遣勞工與實際用人單位任意一方不希望延長派遣時間,則於勞務派遣機構處再次選擇工作,或與該勞務派遣機構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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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用人單位手續流程
實際用人單位通過利用勞務派遣機構募得派遣勞工,根據自身需求活用人才,且不需要為派遣勞工進行勞務管理,有效地減少了人力成本。實際用人單位的手續流程具體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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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勞務派遣機構登錄,委託勞務派遣機構招募人才,登錄內容包括所招募崗位之工作內容、人數、年齡、性別、職業能力及工作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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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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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基本合同及勞務派遣個別合同(亦可僅簽訂勞務派遣個別合同),並完成派遣前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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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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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機構根據招募要求選考人才,並將通過選考及適合招募崗位的人才介紹予單位,單位可與勞務派遣機構合作組織人才實地參觀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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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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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勞務派遣機構提供的人才資料,使用派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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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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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務派遣合同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指示派遣勞工工作,不得命令派遣勞工進行合同規定業務之外的工作,如特殊情況可與勞務派遣機構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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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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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就職期間,將收到由勞務派遣機構發出的費用請求書(費用一般包括派遣勞工薪資、派遣服務費用、各項報銷等)及派遣勞工的考勤記錄,確認上述文件內容無誤後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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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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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實際用人單位與派遣勞工均希望延長派遣時間,則續簽勞務派遣合同;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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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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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實際用人單位與派遣勞工任意一方不希望延長派遣時間,則重新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以招募新人才,或與該勞務派遣機構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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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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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應簽署勞動合同(日文為「労働契約書」)。根據日本勞動合同法(日文為「労働契約法」)第六條,勞動合同指勞動者與僱主之間簽訂的,記有勞動內容、勞動報酬、勞動者義務及僱主義務等之合同。日本的勞動合同通常記有下列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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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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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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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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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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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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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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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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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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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加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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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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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或輪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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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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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的制訂方法、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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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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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的支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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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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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辭職)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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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基本合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人單位可簽署勞務派遣基本合同(日文為「労働者派遣基本契約書」)。基本合同指與特定的交易對象進行反覆持續的交易時,制訂的符合所有交易共同基本事項之合同。勞務派遣基本合同通常記有下列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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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合同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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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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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簽訂個別合同之相關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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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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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服務費用的制訂方法、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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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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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的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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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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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的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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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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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緊急辭職及事故賠償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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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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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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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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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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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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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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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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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宣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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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個別合同
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人單位應簽署勞務派遣個別合同(日文為「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區別於適用於所有交易的基本合同,個別合同主要針對每項交易具體內容,如個別合同內容與基本合同產生矛盾,則以個別合同為準。勞務派遣個別合同通常記有下列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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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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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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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實際就業的事務所名稱、地址及組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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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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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的直屬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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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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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崗日期及派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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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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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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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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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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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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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投訴處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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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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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安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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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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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機構負責人及實際用人單位負責人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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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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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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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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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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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僱傭安定措施指如派遣勞工派遣預計或已達3年且希望繼續就業,則勞務派遣機構必須履行下列任意一項義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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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實際用人單位直接僱傭該派遣勞工,使其成為正式員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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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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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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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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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僱傭該派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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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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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於穩定就業的舉措(例如介紹預定派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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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介紹預定派遣
日本除一般的勞務派遣外,還存在介紹預定派遣(日文為「紹介予定派遣」)。介紹預定派遣指以實際用人單位直接僱傭派遣勞工為前提,在一定期間內派遣人才至實際用人單位工作,派遣期結束後,根據實際用人單位及派遣勞工的雙方意願決定是否將該派遣勞工作為正式員工等錄用之派遣形式。介紹預定派遣期通常為3個月,最長不可超過6個月,實際用人單位不可在介紹預定派遣期結束後以一般勞務派遣的形式繼續使用該派遣勞工。
介紹預定派遣以實際用人單位直接僱傭派遣勞工為前提,因此與一般的勞務派遣不同,實際用人單位可事先直接與擬派遣之人才聯繫,進行面試及履曆書的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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