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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 – 非居港人士

香港利得稅 – 非居港人士

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須就有關利潤繳交香港利得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

此利得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徵收,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亦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其代理人追討,故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之用。

香港稅務條例第2條則闡明代理人的釋義,包括在香港的代理人、受權人、代理商、接管人或經理人;及任何在香港的人,而他替該非居港人士收取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入息者。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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