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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非居港人士

香港利得税 - 非居港人士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

此利得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亦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其代理人追讨,故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之用。

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阐明代理人的释义,包括在香港的代理人、受权人、代理商、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任何在香港的人,而他替该非居港人士收取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入息者。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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