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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增值税专用發票的熱點問答

答案
問: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郵寄過程中同時丟失了發票聯和抵扣聯,或者只丟失了其中一聯該如何處理?
答: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納稅人丟失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問: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
根據相關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收到退回的發票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不符合開票信息。

問:
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答:
根據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已抵扣的,購買方可在開票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完成後不填寫相對應的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並作為記賬憑證;購買方未抵扣、但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專用發票信息。

問: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開具有誤能否作廢?如何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
答: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載體是電子文件,一旦開具無法作廢。如發生開票有誤的情形,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先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進行沖回,再按照正確的金額重新開具即可。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專用發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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