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工作人士的常見問題
問: |
我的雇主(一家新加坡公司)調派我到香港分行擔任全職營銷經理,我將如何被征稅? |
答: |
由於閣下獲分配到香港全職工作,閣下所從事的是屬於「香港受雇工作」,閣下須像香港本地員工一樣就其入息全數課繳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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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我從事「香港受雇工作」,但偶爾需要到新加坡短暫工作,我將如何被征稅? |
答: |
閣下的全數入息須課繳薪俸稅。而有關閣下到新加坡短暫工作部分,如閣下已繳納新加坡稅款並能提交稅款收據供稅務局查核,則該部分收入可豁免在香港征稅。 |
問: |
我受雇於一家新加坡公司,我被分配來香港購貨合計45天,我是否須繳納薪俸稅? |
答: |
不須要。因為閣下到訪香港的日數不超過60天,是符合免稅條件不用征稅的。 |
問: |
如我被調派到亞洲工作,期間需在不同城市往返工作,當中包括香港,我須怎樣納稅? |
答: |
閣下所從事的是屬「非香港受雇工作」,您將以「在港逗留日數來征稅」的基準納稅。 |
問: |
倘若我從事的是屬「非香港受雇工作」,但有應繳薪俸稅,我是否仍合資格申索薪俸稅底下的免稅額及扣除? |
答: |
是的,只要閣下符合申索所列明的條件,您仍可享有適用的免稅額及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