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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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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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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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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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台灣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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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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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內者,應就其台灣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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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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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外,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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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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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是指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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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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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是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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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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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所得稅法規定之台灣來源所得是指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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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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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所稱台灣來源所得是指下列各項所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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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台灣政府認許在台灣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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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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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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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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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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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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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台灣各級政府、台灣境內之法人及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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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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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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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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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台灣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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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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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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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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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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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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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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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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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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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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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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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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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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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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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1992年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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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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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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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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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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