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2)
問: |
誰有資格被委任為核數師以進行法定審計(核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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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第393(1)條訂明,只有執業單位方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依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執業單位」指:
然而,以下人士會喪失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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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根據《公司條例》,應該什麼時候及如何決定會計參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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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第368(2)條,其初始會計參照期,於其成立日期開始,並於其初始會計參照日終結。 另外,根據《公司條例》369(5)及(6)條,初始會計參照日是由董事於公司成立時指明的日期,及必須設定在公司成立後的18個月內。如沒有該指明日期,則預設為公司成立的周年日所屬月份的最後一日。 公司的其後每個會計參照期均為12個月的期間,須緊接對上的會計參照期的終結後開始,但如該會計參照期被縮短或延長(如第371(3)條所指的董事決議所述者)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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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根據《公司條例》,經審計財務報表需於何時提交到年度成員(股東)大會上供成員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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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第429及430條,公司的董事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召開周年成員(股東)大會並向公司提交財務報表。 此外,根據《公司條例》第610條,公司周年成員(股東)大會必須在以下期間舉行: (a) 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 在其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內。 (b) 任何其他公司: 在其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內。 如果公司的會計參照期是公司的首個會計參照期,而該參照期超過12個月,則必須在以下期間內舉行公司的周年成員(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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