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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24)

答案
問:
台灣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果已經扣取稅款,但沒有在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的話,每超過2天要按滯納之稅款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的話,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經扣繳的稅款,除了追繳已扣繳的稅款,還要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問: 台灣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答:
扣繳義務人給付台灣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2011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2018至202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免予扣繳。

問: 台灣扣繳義務人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情事,應如何處理?
答: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另外,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少扣繳稅款的話,則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問: 台灣承租單位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申報?
答: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於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被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

問: 台灣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中,有那些利息、租金、佣金及權利金可以免予扣繳?
答: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的各類所得,如果是給付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則免予扣繳,但是如果是採定額免稅的話,超過起扣點部分之所得仍然應該扣繳。另外,銀行業貸放款的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都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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