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相關問答
問: |
當事人發現被冒名登記後,如何申請撤銷登記? |
答: |
當事人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 被他人冒用身份證件或身份信息, 將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等“被法人”、“被股東”問題的,可以向涉事公司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管局反映情況並申請撤銷冒名登記。當事人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涉事公司的登記註冊信息,確定被冒名登記的事項、該次登記的時間以及公司的登記機關。當事人需填寫《撤銷冒名登記(備案)申請表》,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向涉事公司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
問: |
在什麼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部分撤銷登記(備案)? |
答: |
當被冒用人身份僅涉及公司部分股東,或者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登記機關可以作出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單獨撤銷虛假的登記(備案)事項。 |
問: |
在什麼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撤銷設立登記? |
答: |
對於設立登記中,被冒用人身份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冒用人擔任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等情況,登記機關認為不宜採取部分撤銷登記(備案)方式處理的,可以依法撤銷設立登記。 |
問: |
登記機關受理冒名登記後,涉事公司是否可以辦理登記業務? |
答: |
可以。不過在受理冒名登記後、作出是否撤銷決定前,該公司申請辦理登記業務的,登記機關將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
問: |
涉事公司無法取得聯繫的,登記機關會如何處理? |
答: |
登記機關將依據相關要求開展監管,對於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依法將涉事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問: |
如果申請人已通過實名驗證並對該次登記業務進行業務確認的,申請人還能否申請撤銷該次冒名登記? |
答: |
原則上不予撤銷登記(備案)。但是,申請人對實名驗證和業務確認持有疑義的,可向登記機關反映並說明情況,登記機關經核實後根據情況,可以撤銷登記(備案)。 |
問: |
公司被撤銷部分登記(備案)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登記(備案)? |
答: |
對於被撤銷部分登記(備案)事項的公司,公司應及時到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有關事項的登記(備案)。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重新辦理有關登記(備案),辦理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天,逾期未辦理的,依法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