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限公司設立常見問題35
問: |
以債權增資債權是否可以小於增資金額? |
答: |
債權是可小於增資金額,不足金額部分可以現金繳納。 |
問: |
資產不足抵償負債,可否辦理增資? |
答: |
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仍可辦理增資,若以股東往來抵繳增資股款,對於改善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情況,有股東往來抵繳金額加倍效果。 |
問: |
有限公司用減資以彌補虧損,是否可以先增資再減資? |
答: |
如先減資再增資,或先增資再減資,都可以。 |
問: |
外國投資人投資股款已轉回,股權移轉未能取得授權書可否股東變更? |
答: |
不能,外資撤資或僑外資轉讓,須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且經過投審會核准後才可安排轉讓。 |
問: |
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中所公示的公司已註明〝解散〞之公司名稱是否可被其他新設立或名稱變更之公司所取用? |
答: |
按公司法第26條之2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所以,要使用已註明“解散”之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上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