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中有關合併的涉稅問題
問: |
重組有哪些類型? |
||||||||||
答: |
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以及分立。 |
||||||||||
問: |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分別適用的規則是什麼? |
||||||||||
答: |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
||||||||||
問: |
企業合併在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其相關交易如何處理? |
||||||||||
答: |
一、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二、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
||||||||||
問: |
企業重組需滿足什麼條件 ,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性處理規定? |
||||||||||
答: |
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
問: |
企業合併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其相關交易如何處理? |
||||||||||
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