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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中有關合併的涉稅問題

答案
企業兼併重組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向的重要途徑,一直以來,無論稅局還是企業本身都極為關注,特別是是否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


重組有哪些類型?
答: 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以及分立。

問: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分別適用的規則是什麼?
答: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問:
企業合併在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其相關交易如何處理?
答:
一、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二、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問:
企業重組需滿足什麼條件 ,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性處理規定?
答:
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 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三、 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 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對於企業合併而言,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
五、 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問:
企業合併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其相關交易如何處理?
答:
一、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二、 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
三、 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四、 被合併企業股東取得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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