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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09

答案
問:
台灣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答: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台幣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台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問:
在台灣舉辦展覽頒發入選作品之獎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這個問題分兩部分來說明:
如果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的獎金,得獎人並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如果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就屬於稿費收入性質,這項收入與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和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台幣18萬元時,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而超過台幣18萬元時,超過部分可以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剩下的餘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問:
養老金、退休金及資遣費是否要課徵台灣綜合所得稅?
答: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的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不包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問:
在台灣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政)務人員,計算退職所得時之服務年資如何計算?
答: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問:
什麼是台灣的其他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
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外,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要以這項收入減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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