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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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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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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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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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方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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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的價金。如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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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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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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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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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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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費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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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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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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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2019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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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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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訂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不適用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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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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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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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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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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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轉讓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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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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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是不用計入取得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股東在取得後再將這類股票轉讓時,就應該按照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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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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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出售股票或轉讓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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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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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他的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而他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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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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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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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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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以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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