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同情形
問: |
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規定是什麼? |
答: |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 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 年延長至10年。 |
問: |
針對於搬遷企業的規定是什麼? |
答: |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 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 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
問: |
針對改制重組企業的規定是什麼? |
答: |
企業合併時,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經備案,被合併企業合併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年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企業特殊重組分立中,被分立企業已分立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
問: |
針對籌辦期企業的規定是什麼? |
答: |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
問: |
針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的規定是什麼? |
答: |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問: |
針對於疫情期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
答: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 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