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私人基金會 - 常見問題(第 1 部分)
問: |
離岸公司與離岸私人利益基金會有何區別? |
答: |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離岸公司用於商業活動,而私人基金會通常用於遺產保護。 離岸公司由股份和股東組成;股份的持有者將是離岸公司的擁有人,因此,也將是資產的享用者;不像私人利益基金會,會有一個創始人和一個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會的資產將根據基金會憲章的規定,由受益人享有。 |
問: |
信託與私人利益基金會有何區別? |
答: |
在信託中,受託人將部分資產轉讓給稱為信託人的第三者,以便他以第三者的利益管理這些資產。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由銀行或專門公司管理。而在私人利益基金會,資產將轉移給基金會。因此,創始人將管理自己基金會的資產。 |
問: |
非營利基金會和私人利益基金會有何區別? |
答: |
不同的是,私人利益基金會不需要政府的承認,但非營利基金會需要國家的承認。 |
問: |
誰是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創始人? |
答: |
創始人是負責創建基金會的人,也是將資產轉移給基金會的人。創始人可以是任何國籍的一個或幾個人。 |
問: |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和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有何區別? |
答: |
這兩者的差異較多,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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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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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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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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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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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創始人可以是法人嗎? |
答: |
是的,可以是來自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人。 |
問: |
創始人可以是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受益人嗎? |
答: |
可以的,這是用於保護利益相關方遺產的策略。 |
問: |
什麼是代名創始人? |
答: |
當基金會的真正創始人不想出現在基金會憲章中時,就會使用這種方式,而該憲章是一份公開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合作的律師事務所會提供離岸公司(為了上述目的)作為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創始人。 |
問: |
如果我選擇使用代名創始人,我可以如何控制基金會? |
答: |
您將有一份私人文件的授權書,以便您可以控制基金會。 |
問: |
什麼是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基金會理事會? |
答: |
是負責管理和控制基金會的人。其成員將在第三方和政府面前代表基金會。 |
問: |
基金會理事會可以有多少種類型? |
答: |
它可以由三個任何國籍的自然人組成,也可以由任何國籍的一個法人(基金會或離岸公司)組成。 |
問: |
什麼是代名基金會理事會? |
答: |
是當基金會的真正管理者不想在任何公開文件(基金會憲章)中披露時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合作的律師事務所的離岸公司(為了上述目的)將作為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基金會理事會。 |
問: |
誰是私人利益基金會的受益者? |
答: |
他們是從基金會獲得利益的個人或機構。在巴拿馬基金會中,受益人可以是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任何國籍的創始人或任何自然或法人。基金會受益人無需在《基金會憲章》中列出,該憲章是在公共登記處登記的法律文件,您可以在"條例"中列出(未登記的私人文件)。 |
問: |
如何指定受益人? |
答: |
1995年第25號法律 允許在條例所稱的私人文件中指定受益人。這樣受益人就類似於離岸公司的股東,因為他們不會披露在任何公開文件中。 |
問: |
是否需要在註冊成立過程中指定受益人? |
答: |
法律要求基金會憲章中必須提及如何指定受益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在規例(私人文件)中指定,並在創始人或基金會理事會認為方便時發佈。換句話說,實際操作中不需要立即指定受益人。 |
問: |
什麼是基金會的規例? |
答: |
規例是一份私人文件,詳細說明了基金會的大量重要信息,例如受益人是誰、其重要性順序以及有關保護者的一切(如果有保護者);也確定創始人或基金會理事會認為合適的角色。該文件可在基金會成立後立即或之後發佈。 |
問: |
基金會規例的私密性如何? |
答: |
他們是100%私人文件,因為他們沒有在巴拿馬的任何公共機構登記。 |
問: |
私人利益基金會可以從事商業活動嗎? |
答: |
巴拿馬法律規定,基金會不能從事商業盈利活動,但在實際情況中,以下行為很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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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基金會的資產可以被查封或沒收嗎? |
答: |
規範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的1995年第25號法律中保證不能扣押任何資產,也不能因創始人的問題而沒收。另一方面,但資產可以被扣押,以支付基金會的義務。 |
問: |
私人利益基金會可以擁有什麼樣的資產? |
答: |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可以擁有任何類型的資產,例如:股份/股票、債券、股息、銀行賬戶、房地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