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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4

答案
問:
我太太開雜貨店,因嫌核定台灣營業稅過重,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是不是會受罰?
答:
要處罰,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除通知限期繳納外,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收受,將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問:
台灣營業人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忘記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要不要處罰?
答:
要處罰,凡經查獲要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問:
台灣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如何處罰?
答: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問:
台灣商號應繳營業稅忘記繳納,已過限繳期,應否處罰?
答: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問: 台灣滯納稅款應否加計利息?如何計算?
答:
要徵收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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