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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1

答案
問:
台灣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如何申報?
答:
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V」,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V」,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

問:
台灣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原報繳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答: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自應在當時開立銷項稅額,事後雖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問:
台灣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答: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問:
台灣經稽徵機關核准留抵的稅額,其留抵期限有無限制的規定?
答:
營業人留抵的稅額,可於後續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留抵各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直至無留抵稅額為止。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退還。

問: 台灣外銷貨品適用零稅率,其所申報的應退稅款何時可以退還?
答:
營業人的應退稅款大體上於申報後1個月內完成退稅手續,同時營業人亦可申請採劃撥退稅,由國稅局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帳,營業人在接到退稅通知的同時,就可以動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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