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利益的常見問題
問: |
何謂附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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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條例並沒有特別對附帶利益一詞作出釋義,按一般的廣義解釋,是指僱員因擔任的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薪酬之外的額外賞賜。稅務局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第 16 號(修訂本),概述了僱員收受某些常見的附帶利益時,稅務局在徵稅問題上所採取的方法。 |
問: |
如僱員以低於市場的利率向僱主借款,相關得益是否會被納入僱員的應課稅利益當中? |
答: |
香港稅務局接受提供此利益所涉及的成本是僱主單方面需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利益(即支付低於市場利率的款項)不能轉換為金錢,那有關貸款不是應課稅利益。 |
問: |
如僱主提供汽車給僱員作代步之用,此利益是否會被納入僱員的應課稅利益當中? |
答: |
只要僱員不能把相關利益轉換為金錢,是無須課稅的。但若果僱主決定轉讓該汽車予僱員時,有關利益須按收取時的可轉換價值徵收薪俸稅。 |
問: |
如僱主為僱員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用,此利益是否會被納入僱員的應課稅利益當中? |
答: |
若該款項是用以履行僱主對收款人所負的唯一的法律責任,如公用事業公司所提供的帳戶是以僱主的名義開立,且僱員不能把相關利益轉換為金錢,那僱主支付的款項便不會被納入僱員的應課稅利益當中。 |
問: |
如僱主提供信用卡予僱員用以支付開支,而信用卡帳單則寄給僱主支付帳款,此利益是否會被納入僱員的應課稅利益當中? |
答: |
僱員作為此信用卡的持有人,而使用此信用卡作私人用途,帳單最終由僱主支付的話,該等費用支出會被納入僱員的應課稅利益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