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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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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新加坡

問題

商品及服務稅零利率

答案
如果服務符合《GST法》第21(3)條的規定,服務將被視為零稅率(即GST按0%收取)的國際服務。根據服務性質,可能需要確定客戶的歸屬地位(即客戶是本地或海外實體),然後服務才可被列為零評級。

在某些零評級規定下,例如第21(3)(j)、(k)及(s)條,必須確定客戶的歸屬地位,即客戶是否屬於新加坡以外的國家,才可對服務零評級。

問:
如果客戶是個人要如何?
答: 如果客戶在服務期間的“通常住所”是在新加坡,那麽將被視為屬於新加坡。出於商品及服務稅的目的,個人在任何時候都只能有一個通常居住的地方。

“通常住所”指:
一、 個人自願並出於固定目的(例如,學習課程或就業)留在該國;
二、 個人在那個國家的停留,除了暫時或偶爾的離開之外,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連續性,是他有規律和習慣的生活模式的一部分。

問:
如果居住地址作為代理要如何?
答:
商品和服務稅監察官可以將個人的居住地址視為其“通常住所”。如果客戶有新加坡的居住地址,就商品及服務稅而言,將被視為屬於新加坡。

問:
如果超過一個居住地址要如何?
答:
如個別人士在海外學習或工作,而有超過一個的居住地址,商品及服務稅的主計長可視該名人士屬海外,但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 已連續離開新加坡至少一年。任何臨時返回新加坡度假或其他合理的目的是可以接受的;
二、 住在國外的一個固定的地方;
三、 海外工作地點,海外任務不能與在新加坡的工作有關。例如,被當地雇主派往海外工作的個人將不滿足這一條件,將被視為屬於新加坡。

如果符合所有這些條件,整個海外逗留期間將被視為屬於海外。

問:
如果客戶是一個企業?
答:
在以下情況下將被視為屬於新加坡:
一、 在新加坡有商業機構或固定機構,在其他地方沒有;
二、 該公司在新加坡合法成立(例如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在任何其他國家均無業務或固定機構;
三、 在新加坡和新加坡以外都有機構,但服務最直接使用或將在新加坡的機構使用。

問:
如果企業建立要如何?
答:
如果在新加坡有業務,客戶將被視為在新加坡有業務:
一、 主要經濟活動地點在新加坡;
二、 通過新加坡的分公司經營業務;或
三、 通過新加坡的代理公司經營業務。

經濟活動主地,是指公司作出有關綜合管理的重要決定和執行中央行政職能的地點。它通常指的是總部、總部或主要的營業場所。

問:
如果固定的建立?
答:
固定機構是指除了營業機構以外,具有提供或接受長期服務所需的技術和人力資源的機構。

例子:
A公司在日本成立。它在新加坡沒有分支機構。不過,該公司在新加坡設有辦事處和員工,幫助為新加坡客戶提供支持服務。這個辦公室和員工在新加坡被視為固定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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