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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0

答案
問:
台灣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結算者,應如何填報證明單?
答: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的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問:
台灣營業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
答:
逾期繳納稅款者,以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並以1年365日為日利率計算基礎。

問:
台灣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合併報繳營業時,應檢附那些證件?
答: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稅之營業人,總機構於申請合併申報時應填具申請函,檢附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名冊2份,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營業人名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地址、設立日期,函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轉財政部,在未奉核准前仍應分別申報繳納。

問:
台灣營利事業銷貨退回,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何申請退還或抵繳稅款?
答: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買受人因故未將所收受之進項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列帳,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應由營業人(賣方)憑買受人退回之原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其溢付稅額,准予留抵或退還。並建檔沖減營業人(賣方)銷售額。至買受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另行查明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凡買受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並扣抵銷項稅額者,事後因故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者,應由買受人依照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進、銷雙方分別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問: 台灣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答:
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分兩種情形:

  • 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 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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