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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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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20

答案
问:
台湾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的奖励金,如係按一定期间结算者,应如何填报证明单?
答:
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的奖励金,如係按一定期间(按月、季、年)之进货或销货累积金额计算者,取得奖励金的营业人得彙总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于该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填列起始期间取得第一张统一发票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书明「彙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

问:
台湾营业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加计利息之利率如何计算?
答:
逾期缴纳税款者,以该年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计算利息,一併徵收,并以1年365日为日利率计算基础。

问:
台湾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合併报缴营业时,应检附那些证件?
答: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税之营业人,总机构于申请合併申报时应填具申请函,检附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名册2份,载明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税籍编号、营业人名称、负责人、营业所在地地址、设立日期,函请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核转财政部,在未奉核准前仍应分别申报缴纳。

问:
台湾营利事业销货退回,其已报缴之营业税如何申请退还或抵缴税款?
答:
  •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于开立统一发票月份以后,买受人因故未将所收受之进项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列帐,亦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不能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者,应由营业人(卖方)凭买受人退回之原开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专桉申报主管稽徵机关,经稽徵机关查明属实后,其溢付税额,准予留抵或退还。并建档冲减营业人(卖方)销售额。至买受人如有未依规定期限记帐者,应另行查明事实,依税捐稽徵法第45条之规定处罚。

  •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于开立统一发票后,凡买受人已依照规定申报进项税额并扣抵销项税额者,事后因故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者,应由买受人依照规定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由进、销双方分别依照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办理。


台湾酬劳员工、交际应酬赠送之货物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
答: 营业人以自己产製、进口、购买之货物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应否开立发票,分两种情形:

  • 原来就决定供作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者,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且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即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统一发票。

  • 如果原来并未决定供作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或捐赠,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且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自应于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时,依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该张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于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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