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期間租賃服務的稅收問題
問: |
租賃服務能否享受疫情期間免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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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由於租賃服務屬於現代服務,故不能享受此優惠政策。 |
問: |
鼓勵類產業企業應如何界定?企業將一棟寫字樓以及地下車庫對外出租,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企業與租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以及長租車位1個月的停車費。請問企業免收的租金和停車費,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
答: |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另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企業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約定免租期,免收租戶1個月的租金和停車費,均無需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
問: |
企業在疫情期間出租房產,減免了承租方的租金,根據規定按減收後租金作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房產稅。請問,減征的房產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企業出租房產,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可以在稅前扣除。減免租金後,導致房產稅少繳的,按實際繳納的數額扣除。 |
問: |
在疫情期間減收房租的,有房產稅優惠嗎?房產稅應該如何計算? |
答: |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依12%稅率計征房產稅,對於減少租金的,按減少後實際收取的租金金額從租計征房產稅。 |
問: |
疫情期間租賃合同的實收金額與之前簽訂的合同金額不一致,應該按照哪個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呢? |
答: |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