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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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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17

答案
問:
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應附的文件有那些?
答:
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附繳納收據,使用發票者並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問:
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答:
  •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惟經申請後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買受人為個人者,不含電子勞務)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 在台灣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 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問:
台灣公司向國外購進勞務,專供應稅貨物之用,要不要繳營業稅?
答: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繳營業稅。

問:
台灣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營業稅申報繳納?
答:
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亦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問: 台灣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答:
  •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 上述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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