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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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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17

答案
问:
台湾申报缴纳营业税应附的文件有那些?
答:
应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附缴纳收据,使用发票者并附统一发票明细表。

问:
台湾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
答:
  • 申报缴纳的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个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外销适用零税率者,得申请以每月为1期申报,惟经申请后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者,由买受人(买受人为个人者,不含电子劳务)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之。

  • 在台湾境内无固定场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国运输事业销售劳务者,由代理人于载运客、货出境之次期开始15日内,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

  • 外国技艺表演业,于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缴纳,但在同地演出期间不超过30日者,应于演出结束后15日内报缴,须于报缴期限届满前离境者,其营业税应于离境前报缴。

问:
台湾公司向国外购进劳务,专供应税货物之用,要不要缴营业税?
答:
按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缴营业税。

问:
台湾公司在各县市设有分公司,如何营业税申报缴纳?
答:
应分别向各地区主管稽徵机关申报缴纳,但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亦可向财政部申请核准由总机构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台湾营业人那些溢付税款可以申报查明后退还?
答:
  • 因销售适用零税率货物或劳务而溢付之营业税。

  • 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

  • 因合併、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其溢付之营业税。

  • 上述以外之溢付税额,应由营业人留抵应纳营业税,但情形特殊,得报经财政部核准退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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