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資薪金收入易混問題(續)
問: |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需要視為工資薪金收入計入綜合所得嗎? |
答: |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如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參照前述規定合並計算納稅。 |
問: |
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需要視為工資薪金收入計入綜合所得嗎? |
答: |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照規定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不並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問: |
領取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需要視為工資薪金所得嗎? |
答: |
個人按照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無需並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
問: |
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按50%計入工資薪金需要符合什麽條件? |
答: |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亦需要並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
問: |
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代理人)在同一個公司獲得兩筆收入,一筆是保險費傭金收入,一筆是行政崗位獲得的工資,這兩筆收入應同時視為工資薪金收入嗎? |
答: |
如該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代理人)是同一家公司雇員,則其取得的保險費傭金收入應與行政崗位取得的工資合並,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問: |
企業2020年1月發放2019年12月份工資,是否屬於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 |
答: |
屬於。年度匯算清繳時的收入和扣除項目,均為該時間段內實際取得的收入和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或規定標準的費用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