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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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的定義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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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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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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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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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醫療賬戶中的資金按照什麽比例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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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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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標準,按照不同年齡段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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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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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職職工如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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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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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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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鎮戶籍18周歲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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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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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戶籍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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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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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引進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人員,以及18至20周歲的各類中等學校在冊在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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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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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市動員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辦理退休(職)手續,已報入本市戶籍,且醫療保障未落實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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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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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的配偶,暫未報入本市城鎮戶籍,且無醫療保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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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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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引進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無醫療保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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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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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能參加居民醫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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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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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在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以參加居民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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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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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市臨時逗留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是否可以計入醫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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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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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市臨時逗留發生的急診和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可在醫療費收據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相關材料至上海醫保中心申請審核報銷,但外省市發生的普通門診或普通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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