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六)
問: |
台灣那些人屬於執行業務者? |
答: |
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問: |
台灣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如何課徵營業稅? |
答: |
台灣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 |
問: |
台灣保稅區營業人銷貨至國內課稅區,處理手續如何? |
答: |
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台灣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
問: |
台灣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是否應繳營業稅? |
答: |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取得代價,係屬銷售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問: |
在台灣遠洋漁船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認定標準為何? |
答: |
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取得該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國外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均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前開噸位之認定標準,應以總噸數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