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取得經營所得納稅申報的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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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經營所得,應什麼時候進行納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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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
問: |
哪些人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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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且實行查賬徵收的,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
問: |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在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是否允許在以後年度結轉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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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問: |
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按照什麼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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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四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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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將企業資金用於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能否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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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