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業務招待費扣除的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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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何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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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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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如何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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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問: |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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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
問: |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額中是否包含視同銷售收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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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
問: |
股權投資企業的特定收入是否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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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