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總分機構相關稅收政策的相關問答
問: |
總分機構之間轉移貨物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
答: |
增值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
問: |
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答: |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問: |
所有的二級分支機構都需要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嗎? |
答: |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問: |
2024年1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使用2023年12月財報數據計算三因素分攤稅額。5月經審計調整相應金額,在7月2季度預繳申報時可否按照審計後金額重新計算三因素分攤稅額? |
答: |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後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
問: |
某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該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需要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該如何處理? |
答: |
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 因此,該稅務檢查與其他二級分支機構無關,只在實施稅務檢查的二級分支機構和總機構之間進行分攤。 |
問: |
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種核定期限必須保持一致嗎? |
答: |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因此,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