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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五)

答案
問:
台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有那些?
答: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境內提供而在境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台灣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問:
我是銷售依規定免稅貨物的台灣營業人,可否放棄適用免稅而改為課稅?
答:
可以,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台灣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問:
在台灣進口那些貨物可以免徵營業稅?
答:
一、 進口以下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2、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3、本國之古物。
二、 另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

問:
台灣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如何填具?
答:
台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問:
台灣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時可否免徵營業稅?
答:
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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