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關係Q&A
Q: |
勞動關係具體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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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按照法律法規在勞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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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動關係的主體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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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16周歲以上退休年齡以下),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許多國際企業與中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常常會是境外公司。由於目前境外公司並不屬於中國目前法律認定的用工單位,在勞動者或者境外企業在提出中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可能並不會判定中國員工與境外公司產生勞動關係。境外企業可能不受中國勞動法約束,同時勞動者可能並不受中國勞動法所保護。 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建立的關係為勞務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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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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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具體相關內容可以參考《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是否有以下的情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有以上情況,便可認定為勞動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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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有哪些情形可能導致事實勞動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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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可能導致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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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用人單位應當在什麼時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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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將從用工之日開始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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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並未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可能會導致什麼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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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