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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深圳市總分支機構申報稅務的相關問題

答案
問:
深圳市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需要匯總申報,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備案,在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時,“跨地區轉移類型”欄次該如何填寫?
答:
深圳市總機構僅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報告的跨地區稅收轉移類型應選擇“省內實行特定比例分攤繳納或總機構匯總繳納辦法的企業”;深圳市跨地區經營企業,總、分支機構跨地區稅收轉移類型應選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第二款涉及的企業,在深圳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跨地區稅收轉移類型應選擇“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的非跨地區稅收轉移企業”。

問:
在深設立分支機構時,應采取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方式?是否分公司獨立核算便可以獨立納稅,非獨立核算就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方式均為會計概念,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納稅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對此沒有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
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因此,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應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分支機構不屬於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哪些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1.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機構準備註銷,註銷前分支機構是否要提前申報季度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答: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無需提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如何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答: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在季度預繳時,需填報“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部分(第17至20行),同時還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匯繳申報時需填報總機構稅款分攤部分(第34至36行),同時需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無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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