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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地價稅之納稅務人

答案
問:
請問在臺灣那些人可以作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
因土地可分為公有及私有,所以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分為:
一、
私有土地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且有選任管理人,為管理人。土地所有權屬分別共有,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6. 土地為信托財產,為受托人。
二、
公有土地為管理機關。

問:
本人在臺灣臺中市有三棟房子,每年都收到三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收到一張?
答:
地價稅是按照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 轄區內所有全部的土地地價加總來計征,所以同一個人在臺中市轄區內持有多筆土地時,計算臺中市的地價稅是將各筆土地的課稅地價加總後,再乘上所適用地價稅的級距稅率,因此,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臺中市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不像房屋稅以每一戶門牌開立一張房屋稅稅單,如果有三棟房子分別編訂三個門牌,則會有三張房屋稅單。

問:
原課征田賦的臺灣土地,後來須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從什麽時候改課?
答:
課征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所稱「實際變更使用」,系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則以稽征機關查明之實際動工年期為準。

問:
李先生所有一筆位於臺灣區域計劃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
答: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辟完成或依計劃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征土地增值稅。李先生所持有之位於區域計劃法作道路使用土地,如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

問:
臺灣土地增值稅課征範圍如何?
答: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征土地增值稅:
  1.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余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 被征收之土地。
  5. 依法得征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6. 區段征收之土地。
  7. 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轉,免征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征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征土地增值稅。
  8.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辟完成或依計劃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征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征土地増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征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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