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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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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地价税之纳税务人

答案
问:
请问在台湾那些人可以作为地价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
因土地可分为公有及私有,所以地价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
一、
私有土地

  1. 土地所有权人。
  2. 设有典权土地,为典权人。
  3. 承领土地,为承领人。
  4. 承垦土地,为耕作权人。
  5. 土地所有权属公同共有,且有选任管理人,为管理人。土地所有权属分别共有,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
  6. 土地为信托财产,为受托人。
二、
公有土地为管理机关。

问:
本人在台湾台中市有三栋房子,每年都收到三张房屋税税单,为何地价税税单只收到一张?
答:
地价税是按照每一个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 辖区内所有全部的土地地价加总来计征,所以同一个人在台中市辖区内持有多笔土地时,计算台中市的地价税是将各笔土地的课税地价加总后,再乘上所适用地价税的级距税率,因此,每一个土地所有权人在台中市只会收到1张地价税税单,不像房屋税以每一户门牌开立一张房屋税税单,如果有三栋房子分别编订三个门牌,则会有三张房屋税单。

问:
原课征田赋的台湾土地,后来须依法改课地价税时,应从什么时候改课?
答:
课征田赋的农业用地,在依法办理变更用地编定或使用分区前,变更为非农业使用者,应自「实际变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课地价税。所称「实际变更使用」,系指凡领有建照执照或杂项执照者,以开工报告书所载开工日期为准;未领取而擅自变更为非农业使用者,则以稽征机关查明之实际动工年期为准。

问:
李先生所有一笔位于台湾区域计划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享有免税之适用?
答: 依土地税法第39条第3项规定,非都市土地经需用土地人开辟完成或依计划核定供公共设施使用,并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其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转,经需用土地人证明者,免征土地增值税。李先生所持有之位于区域计划法作道路使用土地,如取得需用土地人核发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设施使用证明书者,得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
台湾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如何?
答: 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因下列情形移转者免征土地增值税:
  1. 各级政府出售或依法赠与之公有土地及受赠之私有土地。
  2. 因继承而移转之土地。
  3. 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条款规定者: 1 ·受赠人为财团法人。2 ·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3 ·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
  4. 被征收之土地。
  5. 依法得征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权人自愿售与需用土地人者。
  6. 区段征收之土地。
  7. 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转,免征土地增值税。但经变更为非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再移转时,以该土地第一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最近一次课征土地增值税时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8. 非都市土地经需用土地人开辟完成或依计划核定供公共设施使用,并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其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转,经需用土地人证明者,免征土地增值税。但经变更为非公共设施使用后再移转时,以该土地第一次免征土地増值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最近一次课征土地增值税时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为原地价, 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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