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 公司法
問: |
母公司經理人可不可以擔任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經理人? |
答: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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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財團法人、基金會是不是可以當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呢? |
答: |
公司之股東以自然人及法人為限,基金會如不具法人格,不得成為公司之股東。 |
問: |
發起人或股東之股份轉讓限制為何? |
答: |
股東之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 |
問: |
何謂假決議? |
答: |
出席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
問: |
假決議之股東會通知對象為誰? |
答: |
假決議後,於1個月內再行召集第2次股東會時,性質上應系延續第1次股東會,以第1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