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之定義
問: |
何謂煙酒稅? |
答: |
煙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於國內產制或自國外進口的「煙」與「酒」兩種產品,於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征的稅賦。
|
問: |
煙酒稅法對於「煙」與「酒」之定義為何? |
答: |
煙:指全部或部分以煙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制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制成品。依上開定義只對「煙制品」課稅,對煙草及熏煙葉等原料不課征。 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調制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制品。但不包括煙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制劑。依上開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稅外,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但已變性之酒精則不課稅。 |
問: |
誰是煙酒稅納稅義務人? |
答: |
煙酒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
|
問: |
煙酒之產制廠商應如何申報及繳納煙酒稅? |
答: |
產制廠商當月份出廠煙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征機關申報:
煙品產制廠商於申報煙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繳納煙品健康福利捐。 |
問: |
煙酒產制廠商應設置之賬冊有那些? |
答: |
煙酒產制廠商除應依「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保存賬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尚應設置原料明細分類賬、制成品明細分類賬、倉儲登記簿、外銷免稅登記簿、退廠整理及改裝改制登記簿、采購免稅原料登記簿、包裝及容器使用登記簿及出廠送貨單。產制廠商原設置之賬冊憑證,具有前項各種賬簿憑證之性質與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準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