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問答
問: |
“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 |
答: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按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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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
答: |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
問: |
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後,對於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
答: |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
問: |
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
答: |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
問: |
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後,按規定申報之前的“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按年申報的如何處理? |
答: |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
問: |
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
答: |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並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
問: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
答: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後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