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之程序
問: |
公司欠稅,監察人應否負賠償之責? |
答: |
監察人無須負賠償之責,因公司之繳稅,依公司法第218條、219條規定,並非監察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故公司之欠稅尚難適用同法第226條由監察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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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征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應加計之利息應自何時起算,適用利率為何? |
答: |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征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征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並征收。 |
問: |
什麽是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 |
答: |
稅捐稽征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所稱「應納稅額」系指本稅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之利息。是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系指繳納本稅三分之一。 |
問: |
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先後抵繳不同稅款,於未核準前,得否將其欠繳稅費移送執行? |
答: |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該經申請同時抵繳之欠稅費,於未獲核準抵繳前,除有將屆征收期限之虞,應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並請其推遲執行外,其既經申請同時抵繳,自宜循「稅捐稽征機關處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聯系作業要點」規定之抵繳程序辦理;惟如嗣後未經核準同時抵繳者,應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至於新增之欠稅費,應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各地區國稅局接獲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並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倘經查明該抵繳之土地或房屋尚不足清償稅捐處原通知及新增之稅費者,僅就足額清償部分核準其同時抵繳;該未同時抵繳之其他稅費,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副知該管稅捐處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 |
問: |
納稅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可否就遺產移送執行? |
答: |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款確定後死亡者,稅捐稽征機關不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移送執行,惟仍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就其遺產移送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