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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三)

答案
問:
個人在台灣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答: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規定,辦理個人參加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

問:
台灣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
答:
台灣「鹽政條例」業經 總統於93年1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91號令公布廢止,鹽品產製運銷已無鹽業法令限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問:
在台灣的醫院出租財產取得之租金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由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

問:
個人在台灣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2009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問:
台灣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是否屬銷售貨物行為?
答: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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