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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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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租稅保全

答案
問:
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答: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 由稅捐稽征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征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征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5.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征機關收件日起算。但第6條第3項規定案件,自稅捐稽征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6. 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征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5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問:
稅捐稽征機關對稅捐之征收,會采何種保全措施?
答:
稅捐稽征機關對稅捐之征收,得實施下列稅捐保全措施,但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另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1.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征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2. 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征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征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3. 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且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問: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征機關限制移轉登記,如需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答:
依稅捐稽征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征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或提供價值與欠稅金額相當之擔保品,再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義之登記

問: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征機關限制移轉登記,是否可以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來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答: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征機關依稅捐稽征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受理塗銷登記。

問:
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稅捐稽征機關如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是否可行使相關租稅保全程序?
答: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征法第35條規定申請行政救濟者,如稽征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仍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行使相關稅捐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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