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保全
問: |
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
答: |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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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稅捐稽征機關對稅捐之征收,會采何種保全措施? |
答: |
稅捐稽征機關對稅捐之征收,得實施下列稅捐保全措施,但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另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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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征機關限制移轉登記,如需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
答: |
依稅捐稽征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征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或提供價值與欠稅金額相當之擔保品,再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義之登記 |
問: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征機關限制移轉登記,是否可以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來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答: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征機關依稅捐稽征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受理塗銷登記。 |
問: |
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稅捐稽征機關如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是否可行使相關租稅保全程序? |
答: |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征法第35條規定申請行政救濟者,如稽征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仍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行使相關稅捐保全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