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程序
問: |
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於何時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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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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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會受到什麽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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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除有條件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外,未於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稽征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該機關團體限期補報;如超過期限仍未辦理者,則由稽征機關輔導該等機關團體在一定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輔導後仍未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者,稽征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余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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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收益如何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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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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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其所獲配的股利凈額或盈余凈額應否並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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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凈額或盈余凈額系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並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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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營利事業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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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營利事業之資產,如果遇到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者,得向該管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並於接到該管稽征機關核準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3種書表向該管稽征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1)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2)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3)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如果未能於60日之期限內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可以自行延期30日,不必事先申請核準,但是其申報重估價值有錯誤時,不得享受改正申報之權益。 |